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公共资源> 政策法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规则

【信息时间:2021-08-05 09:10】 【阅读次数: 【字号 【分享到: 打印本页

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增强采购过程透明度,现将电子卖场规则公布如下:

第一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二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前对市场进行调查,真实填写采购要素。采购人不得无故撤销已发布的网上竞价项目,不得以操作失误等原因撤销竞价项目。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应及时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查看本项目的竞价公告。采购人应当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条  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执行市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三)按照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四)按照电子卖场采购订单进行收货、验收、付款;

(五)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积极实行绿色采购,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七)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供应商指符合条件纳入电子卖场供应商库,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所提供货物、服务应符合国家、省及高平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供应商应当本着诚信原则积极参与电子卖场活动,不应为牟取成交恶意报价,成交后不得随意退出。为确保及时供货,供应商须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参与,对于不具备存货条件的产品,须依照采购人的要求交货。

第七条  网上竞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网上竞价采购活动接受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在操作过程中的任何疑问,可致电咨询。

第九条  电子卖场采购分直购采购、竞价采购两种采购形式。采购人可以按采购计划或采购需求合理选择电子卖场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应当采用竞价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小于10万元的采用竞价和直购两种采购形式均可。

第十条  直购采购适用于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商品,具体流程为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供应商进行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采用直购采购方式的,应当优先选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  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

第十二条  竞价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平台发布网上竞价采购公告。采购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竞价货物或服务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单位、数量、服务需求、竞价起止时间以及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资格的特定要求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电脑、笔记本、服务器等计算机设备时,请按照相关文件精神,须将所需使用的正版软件及购置费用一并统筹安排进行,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的专业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网上竞价时间由采购人设定,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供应商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报价,但仅可报价一次,竞价截止时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五条  参与竞价的供应商根据网上竞价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对网上竞价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进行报价并对报价内容承担责任,报价时请慎重操作。在竞价开始后,供应商不得对已报的价格进行撤销、更改等操作。凡参与报价的竞价供应商视同无条件满足采购项目的需求。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漏报或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出现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最低报价供应商出现多家,则最早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系统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为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平台将自动在高平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发布成交公告。如报价时间截止后,无供应商报价或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视为本次采购无效,将由采购人重新发布公告采购。

第十八条  当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本次网上竞价采购无效,重新采购。当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经批准后,重新采购。当成交供应商不能履约时,采购单位可以申请选择次低报价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项目网上竞价,同时按规定追究原成交供应商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报财政局备案。竞价采购结果撤销的,系统应将原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改为废标公告。

    第二十条  在网上竞价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而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网上操作,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严重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如网络故障、软硬件故障等)而导致网上竞价过程不能正常进行时,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延迟、重新开始或中止采购活动。

附件: